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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4-09-09

更新日期:114-09-09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政風室

【案例分享】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陸軍第八軍團第二0三旅旅部連前上士朱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朱〇〇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112年9月16日止,擔任陸軍第八軍團203旅(下稱203旅)旅部連上士,負責營區工程業務,辦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大內營區整體整修工程」(下稱整修工程)等營區工程,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得標上揭整修工程之晟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晟〇公司),於111年11月30日竣工後,將剩餘566片大理石板點交予203旅,經該旅造冊列管後,保管於官田營區旅部停車場後方,以備各單位申請使用。詎朱〇〇竟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12年4月8日與不知情之晟〇公司負責人潘〇〇及其員工雇用卡車及堆高機等機具進入官田營區後,將前揭大理石板載至臺南市某石材行,潘〇〇並交付新臺幣5萬元予朱〇〇作為購買上開大理石板之對價。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朱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