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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11-06
更新日期:114-11-06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政風室
【案例分享】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臨時約僱人員劉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劉〇〇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止,係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下稱經綠處)臨時約僱人員,負責受理彰化縣北斗鎮、溪州鄉及花壇鄉等轄區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等工業行政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劉〇〇因沉迷賭博,對外積欠龐大賭債及民間貸款,而為下列行為:
(一)劉〇〇負責未登記工廠輔導業務後,明知址設彰化縣〇〇鎮之〇〇園為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須依照場地面積向彰化縣政府繳交納管輔導金,且彰化縣政府於112年10月4日發函予〇〇園係通知已受理納管申請,惟仍有應補正事項等。詎劉〇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自其職掌公文系統列印前開公文,再以剪貼方式變造內容後,持該變造公文影本至〇〇園向負責人李〇〇訛稱須補繳納管輔導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語,致李〇〇陷於錯誤,攜現金6 萬元隨同劉〇〇至便利商店繳款,劉〇〇隨即以其持有手機內之 APP 支付條碼交由超商店員掃描繳款現金2萬元至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揚盛股份有限公司,以向博弈網站九州娛樂城購買點數存入劉〇〇之遊戲帳號,餘現金4萬元塞入自身衣物口袋,後續用於清償其民間借款。
(二)劉〇〇因承辦業務,得悉李〇〇有意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申請標售其工廠占用之畸零國有土地,遂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提出其事先準備之文件供李〇〇填寫,並向李〇〇訛稱有一位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上班的陳姓學長有管道可以協助取得國有土地,只要繳交土地總價3分之1,即約49萬元就可以在113年標售時直接取得土地云云,嗣因李〇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劉〇〇之詐騙犯行因而未遂。
(三)李〇〇報警處理後,劉〇〇曾撥打電話予其科長吳〇〇,以向對方證實其公務員身分,吳〇〇察覺有異,遂請劉〇〇提出其代李〇〇繳交納管金之證明,劉〇〇為掩飾犯行,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納管輔導金專戶承辦人黃〇〇拿取「彰化縣政府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專戶」之「臺灣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再以剪貼方式修改為不實內容後重新複印提出予吳〇〇,表示已代李〇〇將6 萬元匯入專戶,足生損害於經綠處對於彰化縣政府未登記工廠納管輔導金專戶管理之正確性。
本案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及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及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變造公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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