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WebSiteOpenDataModel><subject>本局沿革</subject><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8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pic_full">&lt;img alt="刑事局沿革" src="/userfiles/chcib/images/91.png"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　　我國現代刑事警察體制，創始於民國三十五年，時中央於內政部警察總署設刑事處及刑事實驗室、各省警務（保）處設刑事科，並將原屬省、市、縣之偵緝隊改稱刑事警察隊。&lt;br />&#xd;
&lt;br />&#xd;
　　臺灣光復之初，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第一科設調查股、第三科設鑑識股，縣市警察局於司法課置便衣員警若干名辦理刑事案件。三十五年八月警務處將上開調查、鑑識兩股，另增研究股，三者合併成立為刑事室；縣市警察局於第三課設置刑事股、分局設刑事組。&lt;br />&#xd;
&lt;br />&#xd;
　　三十六年五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臺灣省政府；同年八月，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增設刑事警官大隊、縣市警察局將原有之刑事股擴編為刑事科（課）。三十八年，中央播遷臺灣，內政部警察總署縮編為內政部警政司，總攬全國各種警察業務；同年八月，臺灣省警務處原有刑事室及刑事警官大隊合併成立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由副處長兼任總隊長，設十個直屬偵防組，一個警官隊，另設二十六個刑警隊，分別配屬縣市警察局（所）兼受各該局（所）長之指揮監督。&lt;br />&#xd;
&lt;br />&#xd;
　　四十七年五月刑事警察總隊改編為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總隊內勤偵防業務與警務處司法科業務合併並更名為刑事科，隊、科同為警務處之內勤單位；原配屬各縣市警察局（所）之刑警隊，改隸各該警察局，原設之司法課亦更名為刑事課；迨五十四年七月，乃將刑事警察大隊改為直屬單位。&lt;br />&#xd;
&lt;br />&#xd;
　　六十年十一月內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設刑事科，兼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科業務。六十二年八月十一日開始籌備，並將臺灣省警務處前刑事科與臺灣省刑事警察大隊合署辦公，同年九月一日正式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設為二科（第一科、第二科）、五室（紀錄室、刑事科學研究室、保防室、連絡室及行政室）、二隊（偵查第一、二隊）】，承署長之命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工作，仍兼掌臺灣省刑事警察大隊業務（局幕僚單位主管均兼任刑事警察大隊幕僚單位主管，一般人員由臺灣省警務處刑事科及刑事警察大隊人員兼任掌理），各縣市警察局（所）之刑警隊與刑事課亦同時合併為刑警隊。台北、高雄兩市，因先後改制為直轄市，則擴編為刑事警察大隊，刑事警察之體制於焉大備。&lt;br />&#xd;
&lt;br />&#xd;
　　六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國際刑警組織於我國中央局之全般業務，經奉署長核定，移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接辦，復為應主、客觀環境之需要，於六十八年七月一日奉 核准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成立國際刑警科負責上開中央局全般業務之策劃、處理、執行與推展，並積極參與國際刑警組織之各項有關活動。&lt;br />&#xd;
&lt;br />&#xd;
　　六十八年二月因應局勢變遷暨實際業務需要，刑事司法、指紋、鑑識等業務分自第一科、紀錄室及刑事科學研究室脫離改制，內部組設調整為七科（預防科、偵查科、司法科、紀錄科、鑑識科、防爆科及國際刑警科等）、六室（指紋室、法醫室、督導室、刑事科學研究室、總務室及保防室等）、三隊（偵查第一、二隊及警衛隊），一級單位計十六個。&lt;br />&#xd;
&lt;br />&#xd;
　　七十二年五月為應業務需要，增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內部組設調整為七科（預防科、偵查科、司法科、紀錄科、鑑識科、防爆科及國際刑警科等）、六室（指紋室、法醫室、督導室、刑事科學研究室、總務室及保防室等）、三隊（偵查第一、二隊及警備隊）、一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台），一級單位計十七個；七十四年四月復應勤務需要，防爆科改置為特殊事件處理隊，一級單位仍維持十七個。&lt;br />&#xd;
&lt;br />&#xd;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機關正式法制化，並配合「後續警政建設方案」，於上開組織條例案中，增設檢肅科、秘書室、資訊室及偵防犯罪指揮中心等四單位，其中資訊室由原任務編組電子資料處理組改置，另裁撤總務室成立後勤科、督導室、刑事科學研究室及警衛隊分別更名為督察室、刑事研究發展室及警備隊，任務編組偵查第三隊、特殊事件處理第二隊均予法制化，並均更名為偵查隊，一級單位計二十六個。省市自治法通過，省市首長於八十三年底民選後，為落實地方自治及順應時代潮流需要。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正式分立辦公，而刑事警察局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亦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正式分立辦公。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更名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lt;br />&#xd;
&lt;br />&#xd;
　　八十七年底因中央精簡臺灣省政府組織編制，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於八十八年七月精簡，整併於刑事警察局。&lt;br />&#xd;
&lt;br />&#xd;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過修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將專責辦理通訊監察作業之任務編組偵查第十隊法制化，改設通訊監察中心，復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係警政工作中，治安新聞重點所在暨配合前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員額納編作業，為應勤（業）務實際需要，併案增設公共關係室及偵查第七、八、九隊均予法制化，一級單位計三十一個。&lt;br />&#xd;
&lt;br />&#xd;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奉內政部核定整合鑑識科、指紋室及法醫室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刑事鑑識中心」，並於次年二月二十一日掛牌運作。此外，為健全犯罪偵查網絡，特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在臺中市與高雄市揭牌成立「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強化刑案偵防功能。&lt;br />&#xd;
&lt;br />&#xd;
　　九十五年四月一日奉行政院核准整合刑事研究發展室、通訊監察中心、資訊室及偵查第九隊等單位成立任務編組「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並於同年四月七日正式掛牌運作，以因應資訊及通訊發展、科技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及電腦犯罪、白領犯罪、經濟犯罪上升，進而獲取不法經濟利益，危害社會治安等問題。&lt;br />&#xd;
&lt;br />&#xd;
　　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成立任務編組「外事警官隊」，至原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並自同日起停止運作，以整合涉外案件偵防體系，有效打擊跨國犯罪，其職司涉外犯罪偵防及情資蒐報等任務執行。「外事警官隊」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更名為「國際刑事偵查隊」。&lt;br />&#xd;
&lt;br />&#xd;
　　九十六年十一月為整合電信偵查犯罪相關資源，以增進偵辦科技犯罪之能力，奉內政部警政署核定電信警察隊任務編組移由本局指揮、監督、管制。&lt;br />&#xd;
&lt;br />&#xd;
　　九十八年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改造，本局擬定（修正）本局組織規程（原為組織條例，惟四級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等組織法規草案，重新檢視組織定位及核心任務，配合業務內涵之增加、整併等等，進行內部組織及人力調整，全案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行政院核定，本局一級單位組設由八科十室二中心一電臺九偵查隊一警備隊，調整為十六科五室一中心十偵查大隊一警備隊，單位數由三十一個調整為三十三個；調整內容係整併國際刑警電臺及保防室，增設兩岸科、經濟科（由警政署移入）、政風室及電信偵查大隊（任務編組電信警察隊法制化）；員額部分，配合警政署經濟業務移撥本局移入十三人，納編電信警察隊成立本局電信偵查大隊移入八十九人，另165法制化及增加中、南打員額移入九十四人；另預防科婦幼安全業務移撥警政署併入防治組，移出七人。預算員額增加一百八十九人，由八百六十人調整為一千零四十九人，編制員額則由一千零一十一人調整為一千一百零一人。為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因應同層級機關職務等階衝平及業務需要，督察室主任改制為督察長兼任督訓科科長，隊長改制為大隊長，副隊長改制為副大隊長，組長改制為股長、隊長，副組長改制為副隊長，全案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lt;br />&#xd;
&lt;br />&#xd;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局成立任務編組「毒品查緝中心」，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予以法制化，俾符合國際間緝毒政策潮流，並將現行查緝與防制勤業務整合，有效統整查緝、防制、專業技術、跨境情資等單位，以利通盤研擬各項打擊毒品犯罪具體及配套措施，達到人力與工作互相交流，技術資源互享，情資建置整合等效果，展現政府正視毒品犯罪帶給社會治安鉅大危害及打擊毒品犯罪決心。&lt;br />&#xd;
&lt;br />&#xd;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局任務編組「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正式揭牌運作，以達情資整合、橫向合作，溯源追緝幕後核心首腦之目標，並全力推展跨部會、跨機關及跨領域之合作，落實執行各項反詐工作，積極查緝詐欺犯罪，以確保人民免於遭受詐欺犯罪，確保全民財產安全。&lt;br />&#xd;
&lt;br />&#xd;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局任務編組「除暴特勤隊」正式揭牌運作。因近年來國際恐怖攻擊事件頻傳，均造成重大傷亡，使國人對政府反恐能力之期望大幅提升，故行政院為強化我國反恐能量，避免民眾及相關國家基礎設施遭受危害，責成各主管機關陸續訂頒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計畫，其中賦予本局相關攻堅、人質營救及人犯逮捕等任務，爰成立該任務編組，以提升反恐應變能力，落實相關整備工作。&lt;br />&#xd;
&lt;br />&#xd;
&amp;nbsp; &amp;nbsp;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本局任務編組「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及「刑事鑑識中心」均正式予以法制化(「鑑識科」一併更名為「理化科」)，前者法制化後，期能強化數位證物鑑識量能、架構情資分享網路等重要工作，並有效整合運用科技偵防資源及專責處理資（通）訊安全事件；後者則能統合刑事鑑識量能，並配合司法改革決議，以研訂及完善各項鑑識制度。&lt;br />&#xd;
&lt;br />&#xd;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為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刑本局辦理，爰於本局增設「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lt;br />&#xd;
&lt;br />&#xd;
&amp;nbsp; &amp;nbsp; &amp;nbsp; 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本局任務編組「詐欺犯罪防制中心」正式予以法制化，以貫徹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因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所面臨之後續挑戰；並配合將警備隊及任務編組「除暴特勤隊」整併至督訓科。&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pubUnitName>刑事警察局人事室</pubUnitName><updateDate>114-11-18</updateDate></ArtWebSiteOpenData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