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刑事科學第八十四期","dataClassName":"刑事科學期刊","pubUnitName":"刑事警察局","posterDate":"109-03-01","updateDate":"109-03-01","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strong>主旨：</strong>運用高解析質譜廣篩尿液中 新興精神活性物質方法研究<br />\r\n<strong>分類：</strong>研究<br />\r\n<strong>作者：</strong>葉雅玲、張宇翔、游明燦、葉家瑜<br />\r\n<strong>內容：</strong><br />\r\n　　本研究建立結合支持液相萃取法（Supported liquid extraction, SLE）及高解析液相層析串聯四極柱飛行時間式質譜儀（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QuadrupoleTime-of-Flight Mass Spectrometry, HPLC-QTOF/MS）之方法，用以廣篩尿液中400項物質並同時定量20項，包含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 NPS）及常規藥物等。分析方法分為全一次質譜方法及計劃式二次質譜方法，由全一次質譜中精確分子量、滯留時間及同位素峰比對出可能的物質，再由計劃式二次質譜方法得到二次質譜與已建立的二次質譜資料庫比對，確認該物質，全質譜的比對方式可減少偽陽性的情形；定量分析係由全一次質譜方法分析物及內標準品積分值比值以單點標刻定量。定性物質包含毒品危害條例中第一級毒品4項、第二級毒品61項、第三級毒品37 項、第四級毒品（含先驅原料）33項及其他物質包含代謝物；定量分析方法確效部分，各分析物偵測極限介於2-7 ng/mL，定量極限介於40-100 ng/mL，線性範圍約100-2000 ng/mL，且具有良好線性關係（R2＞0.998），平均萃取回收率介於88.6%～102.2%，基質效應介於-15.7%～20.4%，日內變異及日間變異偏差在22.5%以下。以建立的方法應用於15個檢體檢驗，可快速定性及定量尿液中各種藥物的成分，此方法能提供未來相關檢驗及研究參考應用。</div>\r\n</div>\r\n\r\n<hr />\r\n<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strong>主旨：</strong>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簡析 －以毒品製造為核心<br />\r\n<strong>分類：</strong>研究<br />\r\n<strong>作者：</strong>吳品瑩<br />\r\n<strong>內容：</strong><br />\r\n　　毒品犯罪一直是國內首要的治安問題，而且一個區域內毒品人口的多寡，嚴重影響該地治安情形，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實務上使用甚多，但學者討論甚少。論及毒品研究，絕大多數談及毒品戒治及更生人處遇問題，另外則研究毒品查緝作為，剩下寥寥無幾者也多研究毒品之刑事政策問題，鮮少有研究實務上對於法條適用上意見分歧之狀況。若有，也僅係因民國九十五年廢除連續犯後，學界對於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該如何認定罪數加以研究。本研究先簡單介紹毒品之定義，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沿革與背景，再就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製毒工廠之認定，做簡單之分類與介紹，並帶入實務判決對於製造毒品之定義，並以鑑識科學及法理之角度評議該定義是否過於寬鬆，造成過度評價之疑。雖謂製毒工廠之認定係鑑定機關之權責，而是否論以製造毒品罪係法院自由心證之範圍，筆者仍希望藉由本研究對於實務判決之評析，能引發學界及實務界對於製造毒品之行為態樣之探討，而對於製造毒品之各類行為給予更正確的評價。</div>\r\n</div>\r\n\r\n<hr />\r\n<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strong>主旨：</strong>指紋鑑定判定來源相符過程之 表述方式指引（草案）<br />\r\n<strong>分類：</strong>譯著<br />\r\n<strong>作者：</strong>程曉桂、高麗姬、孟憲輝<br />\r\n<strong>內容：</strong><br />\r\n　　指紋鑑定的領域歷經了一些轉變。比對相符的用語，從絕對性用語進展到以專家意見表述其發現，專家意見則以考量證據支持的是二個對立假設中的哪一個為依據。本文件說明判定來源相符的專家意見之形成過程，並提供專家在法庭供證或與相關人員討論時，如何陳述專家意見形成過程、鑑定結論和鑑定結論之限制的指引。</div>\r\n</div>\r\n\r\n<hr />\r\n<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strong>主旨：</strong>空包彈創傷彈道及案例探討<br />\r\n<strong>分類：</strong>研究<br />\r\n<strong>作者：</strong>孟憲輝<br />\r\n<strong>內容：</strong><br />\r\n　　司法實務認為空包彈無法射出彈頭，故不具殺傷力。但根據彈道原理，擊發空包彈可產生高動能射流，在極近距離內應具殺傷力，國外即有相關案例報導。近年我國亦有進口制式空包彈手槍和空包彈，改造成具殺傷力非制式槍彈之案例，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文首先探討空包彈的內彈道和創傷彈道理論基礎，證明擊發空包彈確可產生具殺傷力之射流。接著回顧試射空包彈之實驗文獻，闡述空包彈射流的速度、動能密度和具殺傷力距離等彈道特性。並提出以屍體為標靶的實驗文獻，證明擊發空包彈所生射流的殺傷力。<br />\r\n　　最後針對使用空包彈手槍擊發空包彈進行自殺和殺人的案例，以及擊發捕鼠槍發生意外的案例，進行詳盡的探討。結果發現，以空包彈手槍或捕鼠槍裝填空包彈，對人體實施接觸性或極近距離射擊時，其射流不但可貫穿皮膚，且可貫穿顱骨，對體內之重要血管和臟器造成致命性創傷，而導致死亡，證明射擊空包彈對人民的生命及身體確有實害性。<br />\r\n　　為完善武器管制法制，以維護社會治安，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本文建議主管機關啟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程序，將空包彈、空包彈槍枝和使用空包彈的相關工具分別納入管制或管理。</div>\r\n</div>","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