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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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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發科

更新日期:112-08-16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人事室

一、

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之數位鑑識工作。

二、

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三、

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之蒐證及鑑識工作。

四、

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

五、

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六、

刑事科技之知能研究發展。

七、

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八、

本科數位鑑識說明

(一)

採用(參考)標準資料
  1. 文件名稱:Digital Evidence Corporate Policy Directive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Guide
  2. 發布單位:FBI

(二)

資安鑑識人員資格及條件
  1. 具有資通訊領域相關系所畢業經歷(含大學以上),或最近三年修滿資訊處理職系之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以上。
  2. 每年需完成資訊安全相關課程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3. 至少需具有三個月以上資訊安全鑑識實驗室工作經驗,工作三個月期滿後,需通過內部測試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鑑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