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及保護措施
更新日期:112-04-14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
一、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警察機關得視實際工作需要,向當地郵局洽設易記之專用信箱,以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三、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四、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五、
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予記錄或留存其書面、電磁紀錄等資料,並注意保密,依文書處理相關規定簽辦,相關卷資應依檔案法管理;其中民眾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等聯絡記號之對照資料,應以密封套密封之。六、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或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七、
各警察機關不得將提供線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密。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但經提供線索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八、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事蹟及意願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獎狀或其他獎勵。(一)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檢舉。(二)
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罪。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基準如下:(一)
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十萬元。(二)
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至五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五萬元。(三)
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三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三萬元。(四)
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二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二萬元。(五)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五萬元。
十、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辦理。十一、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十二、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獎章、榮譽章、獎狀為原則。十三、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可免驗其身分證明。但應由承辦人簽章證明。十四、
各警察機關應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獎勵經費預算,以供支應,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支援。十五、
依本要點發給民眾之獎金,各警察機關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