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〇玲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澎湖縣第18、19屆議員,與其配偶蔡〇財共謀將議員助理補助費挪為己用,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蔡〇財向澎湖縣議會虛偽申報親屬許〇雲、陳〇瑄、洪〇粧、洪〇惠等人為陳〇玲之公費助理,致澎湖縣議會按月將「每月助理補助費」及每年「年終春節慰勞金」等費用分別撥付至上開人頭助理之金融帳戶內,再由蔡〇財將前開詐得之助理補助費用以支付生活開銷或繳納其名下信用卡費等私人用途,陳〇玲、蔡〇財以前述方式,共向澎湖縣議會詐取新臺幣645萬1,234元。
案係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並經法院裁定2人羈押禁見,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〇玲、蔡〇財、許〇雲、陳〇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