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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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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發布日期:114-12-02

更新日期:114-12-23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政風室

機密文書、通訊軟體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注意事項
一、列為「密」等級公務機密文書,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二、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而文書之處理,亦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等。
三、各機關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送內容不得涉及機密性、安全性、隱私性、敏感性或洩漏個人資料,且機關交付正式文書,應循現有行政程序辦理,機關人員未經許可,自工作取得之訊息、文件、資料或刊物,不得洩漏、張貼、傳播或以其他方式散布。
四、機關行政辦公區域與為民服務(對外開放空間)應有所區隔及採取不同管制作為,輔以監視錄影系統等措施。
五、加強宣導機關同仁應恪守公務機密、資料維護及資訊安全規範,對於機關內部非屬公開之辦公區域場景及公務資料,不得任意拍照、上傳群組及雲端網路。
六、落實稽核並強化主官(管)督考,藉由定期或不定期之公務機密檢查,提醒同仁公務機密及資料保密之觀念。​
七、按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其後續利用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倘違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外,如公務資料涉及應秘密事項,甚或有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虞,各單位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業務知悉之公務資料或個人資料應符合法規規定,倘遇有公務機密之使用或管理維護等相關法令疑義,可先洽詢法規主管機關釐清,以確保政府資訊合法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