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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防制作為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第四章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為落實修法意旨,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並避免其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改以社政與教育系統於前端為處置及輔導作為,行政院與司法院於110年2愈24日會銜發布旨揭辦法。重點摘述如下:
一、偏差行為包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觸犯法律行為(以下簡稱觸法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行為(以下簡稱曝險行為)、其他不利於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而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行為,包括: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參加不良組織。
(三)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四)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六)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七)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八)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九)逃學或逃家。
(十)出入酒家(店)、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吸菸、飲酒、嚼檳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二)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三)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十四)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十五)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至預防及輔導必要,亦應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之需要, 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 。
三、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
四、除觸法行為、曝險行為(112年7月1日前)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其他認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偏差行為,有學籍者由教育機關主責;不利健全自我成長而無學籍者(前述九至十四),由社政機關主責;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行為(前述一至八)而無學籍者,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
五、未滿12歲之人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依有無學籍分別由教育機關及社政機關辦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