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犯罪預防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一、
金融機構舞弊行為可按不同之標準予以分類:(一)
就舞弊人員身分言,分成管理舞弊與非管理舞弊二大類:(二)
就舞弊手法而言,可比分成:1.
員工獨力舞弊,如出納挪用庫存現金、經辦寫取主管卡或秘密進行越權作業等。2.
內部集體舞弊,如虛存實提、超貸等。3.
勾結外部人員侵占金融機構資產,如故意造成作業疏失、讓外部人員輕易騙取資金等。二、
就金融損失額度而言,可分成下列二大類:(一)
金額有限者,如:挪用庫存現金、侵占代收稅款、利用自動付款機轉帳作業等。(二)
金額難以估計者,如:冒貸、超貸、入錯帳、主管舞弊、利用電腦中心公用程式非法變更資料檔、越權作業等。三、
金融舞弊行為異於一般財產犯罪,而具有下列特質:
(一)
高度隱匿性:由於舞弊者智力較高,其犯罪行為大多經過事先長期周密之策劃,且其社經地位通常較高,又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掩飾非法;是故,一般人很難在事前加以察覺,其隱匿性特高。(二)
犯罪者違法意識薄弱:舞弊行為者常藉各種理由,合理化其非法行為,以減低罪惡感,譬如:挪用公款者常認為是因家庭生活之「急需」,才借用一下公家的錢,或者認為:「我拿老闆的錢,只是要彌補他給我的薪水太少,我只不過是把我應該得到那一份拿回來而已!」(三)
社會非難性薄弱:由於受害的金融機構在案發時,對舞弊人員多半抱持著投鼠忌器、怕家醜外揚、深恐存款大眾信心動搖的矛盾態度,因而多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未能採取斷然措拖,嚴格議處舞弊人員,結果促使舞弊人員更加猖獗,有恃無恐。(四)
複雜性:金融機構之舞弊行為,往往牽涉到會計、審計、財務、貿易、經濟及相關商事法令規章等專業知識,且犯罪行為又是具社經地位者精心策劃之犯案,故其舞弊行為性質相當複雜,必須依賴多方面專業人員通力合作,始能抽絲剝繭,釐清事實真相。一、
新進員工方面(一)
新進員工宜確實做好身家調查,充分瞭解其過去在校學業、品行紀錄、有無犯罪前科、家庭背景、社會關係、習性、嗜好等;必要時,得進行標準化心理測驗,深入瞭解其心理特質。(二)
對新進員工進行口試時,宜充分瞭解其人際關係、反應能力、忠誠程度、操守、毅力等;實習期間可借用情境測驗,測試其誠實行為。(三)
對新進員工之講習,宜灌輸相關法規(如民法、刑法、商法)之知識,使其知法而不致犯法。(四)
對金融人員弊案依法交辦之事實,可作新進人員案例教學之教材,達到儆戒之效果。(五)
對新進員工宜暸解其未來生涯規劃與志向,同時,由人事單位助其完成未來規劃之目標,或修正其不正確之願景,使其人生有夢,而不致走偏。二、
首長領導方面(一)
促進多方意見溝通,設法建立健全之升遷與福利制度,藉此提高員工之工作士氣與滿足感。(二)
設置員工意見箱,蒐集員工意見,充分瞭解其傾訴、委屈與不平之癥結,並由主管設法予以改善。(三)
增進團體凝聚力,改善彼此間之人際關係,使整個機關員工精神融為一體。(四)
定期舉辦員工家屬亦可參加之國內外自強活動,可充分瞭解並掌握員工家庭生活動態。(五)
如有生活奢華、入不敷出、社會關係複雜之員工,主管宜加以婉言勸導。(六)
由稽核人員定期、不定期督導考核員工之業務,事先防止一切不法情事發生。(七)
對好賭成性或貪慾成癮者,應予密切注意,儘量誘導其改善。(八)
對容易受金錢誘惑、自我克制能力偏差、價值觀嚴重偏差扭曲、道德意識薄弱,或是相對剝奪感太重者,宜密切注意其行動,促其改善。(九)
對家庭有重大變故、夫妻離異、不正常男女交往、情緒起伏高度異常者,宜請心理諮商專家施予有效支持諮商措施。(十)
對於有嚴重心理疾病者,宜強制其休養治病,並轉介其接受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作必要之診斷、照顧及治療。三、
強化內在控制制度方面(一)
落實現金交易、支票付款、零用金、證券交易、應收票據、銷貨作業、採購作業、存貨、固定資產之內部控制等項措施。(二)
建立內部稽核單位,稽核人員充分發揮其定期、不定期稽查之功能。(三)
制定全體員工共同遵循之行為規範。(四)
設置超然之組織系統,監管高階層管理人員,使其不致濫權違法。(五)
運用內部會計人員嚴密審核及校對各類傳票內容、金額與張數,發揮內部牽制之功能。(六)
建立定期工作輪調制度,避免日久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