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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犯罪預防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第五章 金融機構員工舞弊行為之預防對策
  所謂金融機構員工之舞弊行為,係指管理階層或基層員工運用出其不意、詭詐、狡賴、虛偽,或其他精心設計之不法手段,侵占金融機構資產,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之所有的行為而言。

一、

金融機構舞弊行為可按不同之標準予以分類:

(一)

就舞弊人員身分言,分成管理舞弊與非管理舞弊二大類:
前者係指管理階層因財務報表不實而產生之不法行為,並對股東及債權人產生損害,如人頭冒貸、冒領、偽造帳卡、侵占庫存現金、偽造轉帳等。
後者係指員工收取回扣、監守自盜、挪用公款或其他違反銀行法或刑法之不當行為。

(二)

就舞弊手法而言,可比分成:

1.

員工獨力舞弊,如出納挪用庫存現金、經辦寫取主管卡或秘密進行越權作業等。

2.

內部集體舞弊,如虛存實提、超貸等。

3.

勾結外部人員侵占金融機構資產,如故意造成作業疏失、讓外部人員輕易騙取資金等。

二、

就金融損失額度而言,可分成下列二大類:

(一)

金額有限者,如:挪用庫存現金、侵占代收稅款、利用自動付款機轉帳作業等。

(二)

金額難以估計者,如:冒貸、超貸、入錯帳、主管舞弊、利用電腦中心公用程式非法變更資料檔、越權作業等。

三、

金融舞弊行為異於一般財產犯罪,而具有下列特質:

 

(一)

高度隱匿性:由於舞弊者智力較高,其犯罪行為大多經過事先長期周密之策劃,且其社經地位通常較高,又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掩飾非法;是故,一般人很難在事前加以察覺,其隱匿性特高。

(二)

犯罪者違法意識薄弱:舞弊行為者常藉各種理由,合理化其非法行為,以減低罪惡感,譬如:挪用公款者常認為是因家庭生活之「急需」,才借用一下公家的錢,或者認為:「我拿老闆的錢,只是要彌補他給我的薪水太少,我只不過是把我應該得到那一份拿回來而已!」

(三)

社會非難性薄弱:由於受害的金融機構在案發時,對舞弊人員多半抱持著投鼠忌器、怕家醜外揚、深恐存款大眾信心動搖的矛盾態度,因而多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未能採取斷然措拖,嚴格議處舞弊人員,結果促使舞弊人員更加猖獗,有恃無恐。

(四)

複雜性:金融機構之舞弊行為,往往牽涉到會計、審計、財務、貿易、經濟及相關商事法令規章等專業知識,且犯罪行為又是具社經地位者精心策劃之犯案,故其舞弊行為性質相當複雜,必須依賴多方面專業人員通力合作,始能抽絲剝繭,釐清事實真相。
  基於上述,可見金融機構欲期防止弊案發生,事前預防比事後除弊,更為重要;為有效防止弊案發生,宜注意下列各層面:

一、

新進員工方面

(一)

新進員工宜確實做好身家調查,充分瞭解其過去在校學業、品行紀錄、有無犯罪前科、家庭背景、社會關係、習性、嗜好等;必要時,得進行標準化心理測驗,深入瞭解其心理特質。

(二)

對新進員工進行口試時,宜充分瞭解其人際關係、反應能力、忠誠程度、操守、毅力等;實習期間可借用情境測驗,測試其誠實行為。

(三)

對新進員工之講習,宜灌輸相關法規(如民法、刑法、商法)之知識,使其知法而不致犯法。

(四)

對金融人員弊案依法交辦之事實,可作新進人員案例教學之教材,達到儆戒之效果。

(五)

對新進員工宜暸解其未來生涯規劃與志向,同時,由人事單位助其完成未來規劃之目標,或修正其不正確之願景,使其人生有夢,而不致走偏。

二、

首長領導方面

(一)

促進多方意見溝通,設法建立健全之升遷與福利制度,藉此提高員工之工作士氣與滿足感。

(二)

設置員工意見箱,蒐集員工意見,充分瞭解其傾訴、委屈與不平之癥結,並由主管設法予以改善。

(三)

增進團體凝聚力,改善彼此間之人際關係,使整個機關員工精神融為一體。

(四)

定期舉辦員工家屬亦可參加之國內外自強活動,可充分瞭解並掌握員工家庭生活動態。

(五)

如有生活奢華、入不敷出、社會關係複雜之員工,主管宜加以婉言勸導。

(六)

由稽核人員定期、不定期督導考核員工之業務,事先防止一切不法情事發生。

(七)

對好賭成性或貪慾成癮者,應予密切注意,儘量誘導其改善。

(八)

對容易受金錢誘惑、自我克制能力偏差、價值觀嚴重偏差扭曲、道德意識薄弱,或是相對剝奪感太重者,宜密切注意其行動,促其改善。

(九)

對家庭有重大變故、夫妻離異、不正常男女交往、情緒起伏高度異常者,宜請心理諮商專家施予有效支持諮商措施。

(十)

對於有嚴重心理疾病者,宜強制其休養治病,並轉介其接受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作必要之診斷、照顧及治療。

三、

強化內在控制制度方面

(一)

落實現金交易、支票付款、零用金、證券交易、應收票據、銷貨作業、採購作業、存貨、固定資產之內部控制等項措施。

(二)

建立內部稽核單位,稽核人員充分發揮其定期、不定期稽查之功能。

(三)

制定全體員工共同遵循之行為規範。

(四)

設置超然之組織系統,監管高階層管理人員,使其不致濫權違法。

(五)

運用內部會計人員嚴密審核及校對各類傳票內容、金額與張數,發揮內部牽制之功能。

(六)

建立定期工作輪調制度,避免日久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