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犯罪預防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一、
硬體方面(一)
由機構內往外看時視線良好,然由外向內窺視時,則避免令外人一覽無遺。(二)
存放大量現鈔之庫房,宜獨立且有隔斷閉鎖之設計。(三)
如情況許可,服務台及辦公室可作適當之隔間。(四)
進出口保持明亮,以防有外人藏匿。(五)
邊門與後門儘可能少開。(六)
設置警報攝影及錄影系統,且員工均熟悉其用法及位置。(七)
警報器按鈕應有明處、暗處及遙控,且便於行員掣按。(八)
警報、攝影、緊急照明系統應經常檢查、測試,確保其正常運作。(九)
保險櫃宜使用雙鎖,須兩人始能打開。(十)
宜在櫃台附近設置身高目測器,平日即培訓行員正確判斷歹徒身高之能力。(十一)
設置有效之保全系統,如「紅外線感應器」、「微電腦保全主機」、「外力音頻震盪器」等科技儀器,補人力監控之不足。(十二)
運鈔車力求堅固、安全且有自動攝影及蜂鳴警報系統。(十三)
可在機構內存放有特別記號紙鈔,誘使歹徒帶走,以便利於追緝或減少損失。(十四)
郵局儲金部門儘量配置在二、三樓,出入口有保全人員或警衛看守,以防歹徒輕易入侵。二、
員工方面(一)
甄選新進員工時,特別注意其品德操守。(二)
員工儘量避免在外人面前談到機關內部之作業情形。(三)
對於陌生人詢問員工人數及相關系統設置情形時,宜謹慎回答。(四)
員工平日應注意下列可疑對象,向機關內安全警衛人員反映:1.
逗留時間過長者。2.
穿戴帽子、太陽眼鏡、手套及其他較為特殊且不合時間地點之衣著者。3.
無任何存放款交易但卻反覆逡巡東張西望者。4.
詢問有關機關各種情形者。(五)
除非絕對必要非營業時間切莫營業。(六)
在上午及晚間金融機構營業前後,宜先行檢查各種系統及設施有無故障、異狀及空間轉角有無外人藏匿。(七)
平日即應查金融機構隔鄰(尤其工地)或上下樓層,有無被歹徒鑽孔侵入之漏洞,設法加以堵塞或加強防護措施。(八)
運鈔車人員應注意下列各點:1.
來去多人同行。2.
來去採不同路線,採不固定時間。3.
來去擇人多熱鬧路線。4.
宜有適當武裝。5.
儘量利用白天時間。6.
切莫將金錢留在車上令人照顧。(九)
儘量避免例行規律一成不變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