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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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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學期刊

發布日期:103-03-01

更新日期:103-03-01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

刑事科學第七十二期
主旨:顯微分光光譜儀在鑑識科學上的應用
分類:論述
作者:吳旭恒、鄭司圓、余滋雅、陳用佛
內容:
  顯微分光光譜儀(MSP)是一種操作容易、非破壞性、適用於微物跡證的分析工具。對於具有顏色的微物跡證,可以MSP來進行顏色的比對,測量其在某一波長領域內的吸收光譜,而達到比對、分析、甚至半定量的效果。其在結構上是由一部顯微鏡和一部光譜儀由介面連接而成,故此法不但為非破壞性,更具備了顯微分析的優勢,對於傳統微物跡證(如:纖維、毛髮、玻璃、土壤、油漆片)提供了另一種新的比對方式。在墨水、顏料的分析上,更是一種分析、比對的利器。此分析技術可做為一種高靈敏度的初步分析步驟,在使用破壞性方法之前,經由MSP分析,將可達到初步篩檢之作用,以減少後續分析所產生龐大的工作量。簡易的樣品前處理、快速的分析時間將縮短鑑識人員在傳統分析方法上的耗時,對於同色異譜(Metamerism)的觀測提供了更客觀的數據。期待未來能將顯微分光光譜儀的應用更加擴展,以提供實務單位一個新穎的鑑識利器。

主旨:車用安全帶之動態性能與破壞型態
分類:論述
作者:何信毅、黃品誠
內容:
  安全帶所採用的安全保護策略是有效束縛、減少乘員的移動,除可避免乘員與車內物體發生碰撞或甩出車外,也需提供部分緩衝,以免乘員受力過大。車用安全帶係由織帶、捲收器、帶扣、導帶環、固定裝置、長度調節器等零件所組成,安全帶碰撞時必須承受強大的衝擊力,因此所有的零組件都必須滿足機械強度、耐久性與耐候性等需求,各國法規標準訂立詳盡要求。
  安全帶也是最為人所知的一種安全裝置,其保護原理及規格、性能卻鮮為人知,消費者在使用上往往產生許多抗拒與迷思,本文目的在介紹安全帶保護原理與動態特性,強化正確的車輛安全觀念。此外,國內鑑識科學領域相對缺乏車輛領域之技術資訊,可藉由車輛研究測試的實務經驗,以安全帶破壞狀況分析車輛事故之型態,為國內相關從業人員與學者提供重要參考。

主旨:油漆鑑定在我國法院使用之實證研究
分類:研究
作者:高一書、陳泰宏、謝金霖、葉家瑜、程曉桂
內容:
  油漆鑑定在實務上常見於交通事故及重大刑案,鑑定結果常為檢察官及法院判斷兩物是否曾接觸之重要證據,亦可能成為被告有罪、無罪的關鍵。因此,透過司法實務判決瞭解油漆鑑定在偵審各階段運用之實況,極為重要。本文利用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系統,蒐尋民國88年至100年間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各分院所公布與油漆鑑定有關之刑事判決計35件 ,從偵查階段之採證、送驗,法院審理時檢辯雙方之爭點,鑑識人員出庭作證情形,以及法院對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鑑定結果)之評價等項目進行分析。就所分析之案件中,油漆跡證一經勘察人員採證後,送鑑定的比例高達89%;涉及油漆鑑定之案件,有高達97%均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鑑定,顯示該局為國內油漆鑑定之主要鑑定機關,在此類實務鑑定方面,具有相當之權威地位;法院傳喚採證人員或鑑定人出庭作證說明採證過程或鑑定結果之比例高達34%;判決中未見法院就油漆鑑定之證據能力(例如鑑定人是否具備油漆鑑定之專業能力、鑑定方法是否在專業領域內具普遍接受性、儀器設備是否定期檢測校正等)為具體審查;法院採信油漆片鑑定結果之比例約為76%,與測謊鑑定在法院之採信度約73.6%相較,二者約略相當;若將「臺灣高等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各分院(即臺中、臺南及高雄等分院)」區別觀察,則發現「臺灣高等法院」對油漆片鑑定之採信度僅約63%,而「臺灣高等法院各分院」對油漆鑑定之採信度則高達92%,何以二者有此懸殊差異,頗值研究;又分析法院不採信油漆鑑定結果之理由,主要為「採證位置不當,欠缺關聯性」、「採證時間與案發時間相隔過久,跡證正確性難以確保」等因素,顯見採證人員於採證時應慎重考量「轉移漆痕」與「標準漆痕」跡證間必須具有碰撞之關聯性,始有採證必要,且應於採證報告中說明標準漆痕採證位置及其關聯性為何。否則,無異浪費鑑定資源,甚至造成物證詮釋上的誤判。因此,建議鑑定實驗室應設定油漆跡證送鑑之標準,過濾不必要之油漆跡證鑑定。對照刑事局於96年起推動之「微物初篩」措施,經該局評估96、97年間油漆跡證比中率高達7成以上,成效顯著。惟98年以後,比中率則有下滑之現象。檢討下降主因可能係送驗單位負責初篩人員異動,使初篩無法落實所致。

主旨:DNA證據於偵審實務之使用現況與鑑驗改進芻議—以435件性侵害案件為例
分類:論述
作者:柳國蘭、粘凱俐、呂政鴻、朱聖宇、韋愛梅、程曉桂
內容:
  性侵害犯罪大多在私人場所內發生,缺乏目擊證人的證詞,使得舉證之問題始終存在,因此加強物證之蒐集是提升起訴率與定罪率之關鍵;其中,被害人與涉嫌人身體遺留之生物跡證更是證明性侵害發生最直接有利之證據。自民國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施行後,於各直轄市、縣(市)設置性侵害犯罪採證專責醫院,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依法採得之生物跡證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該局自87年起受理全國性侵害案件證物DNA鑑定,惟相較其他科學鑑定方法例如指紋或者藥毒物鑑定等,DNA鑑定無論在鑑驗時間及費用上均偏高,且證物數多、鑑定流程繁瑣、複雜之混合型別不易判讀,偵審實務除詢問DNA鑑定技術專業問題外,亦須鑑定人協助釐清涉嫌人或被告各種辯詞之可信度,其困難度與複雜性非常高。然而DNA證據對於起訴與定罪性侵害案件之助益究竟為何?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就設置性侵害犯罪採證專責醫院之初衷而言,採得證物之DNA型別與涉嫌人相符之結果,對於證明犯罪應有相當之助益,因此本文以98年刑事警察局受理之435件性侵害案件為研究對象,且鑑定結果均為證物DNA型別與涉嫌人相符,分析追蹤其後續偵審過程中是否引用DNA鑑定結果。結果發現於435件案件中可查得321件偵查書類內容,偵查階段引用DNA證據者有48.91%,未引用者有51.09%;再進一步分析可查得之128件已起訴且經法院審判之案件,發現判決書中引用DNA證據者佔60.94%,未引用者佔39.06%;顯示於偵審實務中,可能約4成5未引用DNA鑑定結果。
  經調閱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發現大多數案件雙方均不爭執有性交或猥褻行為,故犯罪癥結點常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或者被害人年齡是否未滿16歲而定,此時昂貴又相對耗時的DNA鑑定常無法證明犯罪;另查有34件起訴書與判決書均未使用DNA鑑定結果,佔判決資料26.56%,扣除1件判決無罪確定者外,有19件判決刑法第227條之合意對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有14件分別判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第221條及第222條強制性交罪不等,調閱此34件起訴書與判決書內容發現,被害人與涉嫌人之關係或為認識、或曾為男女朋友,且檢辯雙方均不爭執有性交、猥褻行為,顯示對於刑法第227條之合意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案件,或者檢辯雙方均不爭執有性交、猥褻行為之案件,DNA鑑定結果均非必要之證據,亦即有「無謂鑑定」之情形。由於現行性侵害案件依法應立即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造成實驗室重大負擔,嚴重排擠其他刑案之鑑驗,因此本文建議對此類案件,由檢察官審查個案必要後再行送驗,未來應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內容,適度審酌立即施行鑑定之必要性,使有限的鑑定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

主旨:鑑識跡證連結分析之運用
分類:論述
作者:廖宗宏
內容:
  犯罪現場採取之跡證(如指紋、DNA、鞋印、工具痕跡等),若進一步與監視影像(嫌疑人、共犯、交通工具等)、犯罪手法(準備行為、犯案時間、犯案地點、犯罪工具、侵入行為、犯罪技巧、被害標的選取等)、刑案紀錄(前科紀錄、共犯結構、出入監資料等)、偵查情資(被害調查、通聯分析、關係人查訪等)進行連結分析,可縮小偵查範圍,過濾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之偵查線索。本文提出五種連結分析方法,提供偵查及鑑識單位參考,以發揮鑑識支援偵查之能量。

主旨:以SketchUp繪製3D刑案現場測繪圖
分類:論述
作者:洪鵬傑、戴家晉、戴春?、楊秋和
內容:
  實務上,刑案現場測繪圖製作,大多以2D電腦繪圖為主,但有時刑案現場需要表達的資訊多樣且複雜,如槍擊案彈道情形、血跡噴濺情形等,需以三度空間顯示,才能完整描述並使現場重現,故繪製3D現場圖將成刑案現場勘察人員必備之技能。目前市面上較為廣泛利用之3D繪圖程式,有AutoCAD、3dsMAX、Maya、SketchUp等程式,AutoCAD屬於工業用測繪軟體、3dsMAX、Maya等軟體屬於高階且較複雜的三維電腦動畫軟體,功能強大但操作複雜,需由專業3D動畫人員繪製,學習困難且費時,在此推薦一個簡易、學習相對快速又免費之繪圖軟體SketchUp,提供鑑識人員在未來繪製3D刑案現場測繪圖之參考,另以實際案例繪製3D測繪圖,提供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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