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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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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鑑識工作

發布日期:110-04-14

更新日期:110-04-14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指紋科

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

一、

目的:
有鑑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失智老人、精神病患及身心障礙者,屬於易發生失蹤或意外之高危險群,警察機關基於為民服務,並保障其人身安全與權益,訂定相關規定,並協助其指紋建檔,以利未來有協尋需求時,能即時身份辨識、尋回返家。

二、

申請人類別:
(一) 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患及失智老人等民眾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 雖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但自認本人具前款所定情形之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三、

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自行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科)或分局偵查隊申請;若申請人累計十人以上,可向社福團體或社團報名,報請警察局派員前往辦理。
(二) 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與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三) 申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並簽署「指紋捺印同意書」。
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