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誡處分性質為警察機關依法調查後所為之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受裁處告誡處分者,其所開立之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等,自113年3月1日起將依據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會銜發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由金融機構、虛擬通貨業者(通過法令遵循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通過能量登錄者)執行5年金融服務限制。該管理辦法效力回溯至112年6月16日,故曾於113年3月1日以前遭警察機關依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裁處告誡處分者,亦適用管理辦法之金融服務限制。
受告誡處分人之救濟程序依訴願法規定辦理;不服處分者,受處分人得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或由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三年內提起訴願;提起訴願者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告誡分局)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有理由經撤銷行政處分者,將解除金融服務限制,恢復其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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