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科
一、
警察人員會否違法監聽?(一)
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稱本法)對於通訊監察之要件及程序均有嚴謹規定,且非有本法所定之特定罪名案件,不得聲請執行通訊監察,故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蒐集或調查證據需要,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始得依本法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依法執行通訊監察,不得違法監察,否則須負刑責。(二)
如認有違法情事,請檢具相關事證供警方查辦,如經調查發現警察人員有涉嫌違法情事,定將依法嚴予究辦。
二、
國內電信業者有無製作客戶端電信通聯紀錄?保留多久?(刑事局)(一)
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94年6月24日發布「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電信通信紀錄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電信事業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查詢本人之發信通信紀錄者,其申請程序、資料提供方式、提供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依電信事業之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查詢本人之受信通信紀錄則依本辦法辦理,由用戶本人親自至電信事業營業窗口提出申請書,並載明需查詢之電話號碼、發話區域範圍、通信日期及起訖時間等;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資料無誤後,始予受理。(二)
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三)
第1類電信事業受理受信通信紀錄之各項查詢費用,由電信事業依據本辦法第7條之規定訂定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