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刑事資訊科

於國內外遺失中華民國護照要如何處理 ?

一、

於國內遺失

(一)

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以下稱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填寫「護照遺失申報表」1式2份,1份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稱外交部領務局各地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1份由受理之原單位偵查隊存查。

(二)

護照遺失申請人條件:
  1. 申報遺失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申報;未成年人(20歲以下)應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2. 在臺灣未設籍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需請2位在臺灣設籍的公民到場並出示保證書辦理;或到移民署申請入境紀錄證明。

二、

於國外遺失
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國外遺失及中國大陸地區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更新日期:10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