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

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及不當債務索討行為,有何處罰規定 ?

一、

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可能觸犯刑法重利罪。依據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二、

因不法分子常以各種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催討債務,如被害人住處站崗、尾隨被害人……等,為遏制此類行為,以增訂刑法第344條之1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更新日期:1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