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辦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龍股)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第六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五分局及第六分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二、查獲時間:114 年2 月17 日
三、查獲地點:臺中市西屯區等地
四、犯 嫌:謝○○(男、79 年次)、吳○○(男、79 年次)及陳○○(男、78 年次)等共12 人。
五、查獲證物: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4 萬元、電腦主機13 臺、工作機24 支、查扣銀行帳戶400 萬餘元、房地產2 處及特斯拉1 部(總價值約2,520 萬餘元)。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第六隊)接獲情資,有不法公司大量租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帳戶疑似進行洗錢活動,遂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龍股吳檢察官昇峰指揮偵辦,加強打擊洗錢水房等金融犯罪。
(二)調查鎖定謝姓主嫌自111 年間成立公司,透過員工創立IG、臉書帳號,張貼收集知名電商帳戶廣告,並以「我們做網拍、你當包租公」、「有律師配合 簽署合約」等說法,向國內不特定人招攬,以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2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金額,向國內民眾租用具三方支付功能之電商賣家帳號,並高價轉租給大陸賣家,提供大陸賣家透過三方支付電商帳號銷售貨物進入臺灣市場,其中不乏違法商標法之商品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保健食品,以及部分作為三方詐欺使用,謝嫌等人則藉由轉租帳戶間之價差牟取不法利益。
(三)案經專案小組於114 年2 月17 日前往臺中市西屯區等2 處工作室執行搜索,查獲謝姓主嫌等12 人到案,查扣現金24 萬元、電腦主機13 臺、工作機24 支、銀行帳戶400 萬餘元、房地產2 處及特斯拉1 輛(總價值約2,520 萬餘元)。查該集團自112 年6 月起收集具三方支付功能之電商帳戶高達964 個,洗錢金額達4 億1,970 萬餘元,不法利得計3,381 萬餘元,全案依違反刑法詐欺、商標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洗錢防制法於112 年6 月修正後,對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予他人使用均已涉犯該法第22 條,帳戶所有人經告誡後,依規定「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1 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警方呼籲不論是銀行帳戶、虛擬資產帳戶及本案第三方支付帳戶,均屬個人之身分及信用,切勿輕信他人說法而交付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