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辦單位:刑事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一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板橋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12月14日、114年6月17日。
三、查獲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新莊區、三重區、雲林縣大埤鄉、嘉義市東區、嘉義縣大林鎮、花蓮縣花蓮市等處。
四、查獲嫌犯:梁○○(67年次)等計10名。
五、查獲贓證物: 查扣手機19支、存摺及提款卡1批、電腦主機1台、勞力士手錶1支、愷他命分裝盤2個(內含3張刮卡)、愷他命殘渣袋1個、愷他命殘渣瓶1罐、愷他命1罐(11.192克)、愷他命2包(80.69克)、毒品咖啡包50包(162.85克)、現金新臺幣77萬元、查扣新北市板橋區不動產1處(市值新臺幣920萬元)、查扣帳戶存款新臺幣140萬餘元。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分析165報案情資,發現多名落網車手、人頭帳戶提供者薪資及被害人小額獲利等款項均來自該特定出金集團,研判該集團協助詐欺集團出金牟利,經清查本案出金集團已協助詐欺集團出金不法薪資報酬予9名車手、15名提供人頭帳戶者,另有4名被害人亦由該集團負責小額出金,致使4名被害人信以為真,以為能輕鬆獲利,進而擴大投資金額,經清查本案詐欺財損高達2,300萬餘元。
(二)經查詐騙集團於社群平臺張貼求職廣告,並以工作需要為由,要求求職者提供薪轉帳戶予該集團使用或指示求職者使用自身帳戶轉帳至指定帳戶,再透過本案出金集團以轉帳方式給予工作薪資,刑事局獲報後循線掌握該詐欺出金集團梁嫌等人涉嫌重大,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板橋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共組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
(三)俟時機成熟後,分別於113年12月14日、114年6月17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搜索票、扣押裁定、拘票,於犯嫌活動據點、住居所等處實施二波拘提搜索行動,查緝梁姓金主、林姓主嫌及成員等10人到案,並查扣渠等不法利得共計新臺幣1,217萬餘元,詢後全案依違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等罪嫌解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七、刑事局呼籲民眾求職時應透過正當合法管道並審慎評估,切勿相信來路不明話術而提供自身帳戶予他人使用,更勿聽從指示轉帳匯款,以免求職不成反遭淪為詐騙共犯,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