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辦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建股)王曹吉欽檢察官、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一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大園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二、查獲時間:115年3月30日至115年4月1日止。
三、查獲地點:桃園市、臺中市等地。
四、查獲嫌犯:本國籍何○○等4人。
五、查獲贓證物:查扣現金新臺幣14萬餘元、Alphard汽車一部、金飾1批、手機及電腦等不法贓證物;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沒收前扣案泰達幣388,888顆(約新臺幣1,116萬元)。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國際刑警科前於偵辦境外運輸毒品犯嫌扣案電腦中,發現國內洗錢集團結合犯行遍及全臺越南籍車手提領贓款情資,續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建股王曹吉欽檢察官指揮偵辦,並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大園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積極深入調查。
(二)專案小組發現,具黑幫身分集團首腦何○○經營之詐騙組織,係由廖○○等擔任機房成員,利用社群媒體Instagram人頭帳戶張貼假網拍廣告,以競標、銷售各樣精品為詐術訛詐被害人,並聯繫同黑幫身分控盤首腦林○○所操控之外籍車手集團至ATM密集取款,取款後以分工合作逐層上繳收水者,並透過加密貨幣洗白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何○○負責擔任車手團及詐騙集團聯繫人(俗稱盤口),確認廖○○等是否成功詐騙被害人及確認林○○所負責車手團是否能提供人頭帳戶及指派車手提款,並將車手團所領取之詐騙款項轉至其所控制之虛擬通貨錢包後,再轉匯至行騙機手所控制虛擬通貨錢包內。
(三)越南籍車手集團阮○○等12名已分別由臺灣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決定讞3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控盤首腦林○○等人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6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再將集團首腦何○○等人依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等罪責偵結起訴,並具體求刑4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
(四)另本案為澈底剝奪詐騙犯罪不法所得,除有前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告沒收泰達幣388,888顆(約新臺幣1,116萬元)外,並聯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將偵查中扣案Alphard汽車一部即時變價,以實踐被害人補償正義。
(五)刑事局呼籲,進行網路交易時,應慎選商譽良好、提供第三方支付保障的正規網購平臺。若遇陌生網友在社群平臺交易,應盡量選擇當面交易(面交),切勿先行匯款,更絕對不要將個人網路銀行密碼、簡訊驗證碼或任何行動支付條碼翻拍提供給他人;另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網購疑慮,請直接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110報案專線主動求證,以免財務蒙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