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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5-09-29

更新日期:115-09-29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刑事局破獲大型竊訊機房!非法訊號源租賃旅宿業者 侵權市值破億
一、偵辦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一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二、查獲時間:114年11月18日。
三、查獲地點:新北市。
四、查獲嫌犯:曾○○(男,69年次)共計1名。
五、查獲贓證物:行動電話、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伺服器、NAS網路儲存主機各1臺、MOD機上盒25臺、JHTV智能多媒體機頂盒10臺、衛星接收器2臺及衛星轉發器2臺等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一隊)主動調查發現犯嫌曾○○疑似架設非法竊訊機房,並提供訊號源給不特定人可免費收看各大電視臺節目,經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針對相關侵權情形提出侵權告訴後,隨即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成立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王宗雄檢察官指揮偵辦。
(二)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於現場查扣行動電話、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伺服器、NAS網路儲存主機各1臺、MOD機上盒25臺、JHTV智能多媒體機頂盒10臺、衛星接收器2臺及衛星轉發器2臺等證物,執行查緝時機房設備正處於高速連線、竊取並傳輸訊號之「運作中」狀態,檢察官隨即指示當場逮捕曾嫌。
(三)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犯嫌曾○○於住家架設竊訊機房,抓取大陸、日本及臺灣地區電視訊號源,再將非法取得的電視訊號包裝成「機上盒」方案,租賃給北、中、南多家旅館、飯店等業者使用,藉此牟取不法利益。本案初估侵權市值逾新臺幣1億元,全案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刑事警察局呼籲,未經授權擅自擷取電視訊號並公開傳輸、販售牟利,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提醒旅宿業及各類營業場所採購電視影音系統時,應確認業者已取得合法頻道的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授權,切勿因貪圖低價而使用來源不明的機上盒,以免誤觸法網。刑事警察局將持續掃蕩網路盜版及非法竊訊機房,遏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以保障智慧財產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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