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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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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5-01
更新日期:114-05-01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刑事警察局蒐集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法態樣,移請數位發展部依法裁罰
本(1)日上午立委洪孟楷質詢數位發展部(下簡稱數發部)對於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下簡稱業者)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簡稱詐防條例)之情形,有無作出行政裁罰;數發部表示尚未收到內政部蒐集違法態樣,致無裁罰案件。
刑事警察局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共通報業者下架3萬8千餘則詐騙廣告,依詐防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業者均依限完成,爰無移請主管機關裁罰個案;但相同詐騙廣告或明顯為詐騙廣告卻一再刊登、推播。
刑事警察局於114年4月25日已彙整美商Meta公司刊播未揭露出資者之詐騙廣告15則函報行政院移請主管機關數發部依法裁處;另亦彙整近期重複刊登詐騙廣告之出資者,於114年4月28日函請法律事務所要求業者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刑事警察局將持續觀察業者改善情形,若未改善將函報行政院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詐防條例第30條明訂,業者不得刊登或推播含有詐欺內容之廣告,並應建立完善的防詐管理機制;該條例第31條更進一步要求,業者於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主動揭露資訊;另該條例第32條規定,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本應負有「主動」移除之責,而非被動俟警方通報才移除。呼籲業者應積極配合法規,主動落實揭露與防詐義務,共同守護民眾財產安全,避免民眾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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