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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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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12-09-27

更新日期:112-09-27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冒用臉書粉專「Lin bay 好油」林姓版主電子郵件信箱留言恐 嚇案件偵辦進度說明
一、 近期陸續有新聞媒體接獲網路恐嚇放置炸彈電子郵件,另不肖 人士冒用臉書粉專「Lin bay 好油」林姓版主的電子郵件信箱 (bay***kimo@gmail.com),至總統府、高雄地檢署、屏東地檢 署等機關,宣稱已放置炸彈等語。本案犯罪手法有二,其一為 使用犯嫌自身電子郵件帳號寄發恐嚇信件,其二為至政府機關 民意信箱或首長信箱填輸他人電子郵件留言恐嚇,企圖假冒他 人身分。經刑事警察局分析,恐嚇內容用語、重複之涉案 Gmail 信箱及冒用熱門事件主角或名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方式,與日前 署名「唐澤貴洋」之中國籍犯嫌「張海川」犯案手法相似,不 排除張嫌所為。 
二、 針對是類網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刑事警察局已調閱電子郵件 及網路留言 IP 進行分析,犯嫌係利用境外 IP 犯案,本局國際科 已尋求國際司法互助管道及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積極追查。此 外,對於恐嚇放置炸彈地點,目前均未發現任何爆裂物及發生 實際危害事件,研判係惡作劇,企圖擾亂社會安定,請民眾無 需過度恐慌,警方已加強相關區域巡查及安全維護工作。 
三、 刑事警察局對於近期發生恐嚇放置炸彈及恐嚇危害個人安全案 件,已與轄區警察局成立專案小組,不論任何犯罪類型、恐嚇對象身分,只要是犯罪均會依法嚴辦,追查到底,絕不寬貸。 四、 刑事警察局強調,利用網路恐嚇公眾行為,已違反刑法 151 條 恐嚇公眾罪,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違反刑法 305 條恐嚇 危害安全罪,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假冒他人電子郵 件帳號留言恐嚇,除違反恐嚇公眾罪外,另有涉犯刑法偽造文 書罪之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有心人士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