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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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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鑑定方法介紹

更新日期:113-01-25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刑事資訊科

  DNA鑑定流程一般刑案現場可能發現的生物跡證種類凡多,諸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髮及骨骼等,經現場鑑識人員採證送至本室後,實驗人員先以各種初步檢測方式(如Kastle-Meyler血跡檢測法、酸性磷酸酵素檢測法、唾液澱粉脢檢測法)檢視證物之狀況,並採取適當之檢體做進一步萃取DNA的工作。
  證物依種類及性質之不同,以不同之萃取方法為之,除了傳統之Chelex法及有機萃取法外,目前已經發展出多種商業的萃取DNA用套組,可針對不同性質的檢體萃取出DNA。DNA萃取出來後進行DNA定量,以確定檢體是否含有足量人類DNA並決定接下來做DNA聚合脢連鎖反應所應加入之DNA模板量。
  DNA聚合脢連鎖反應係利用DNA在不同溫度所發生的反應、特定之引子及聚合脢之作用,每次反應可使特定DNA片斷呈倍數複製,經反覆進行後,可放大我們欲鑑定之目標基因位之DNA量,足以達到我們可以觀察的程度,整個反應約需三至四小時,反應後所得產物再以毛細管電泳的方式以分離不同之DNA片斷,並以螢光偵測,利用電腦分析結果,電泳圖譜如圖所示。經和標準品DNA比對後可得到該檢體數據化之DNA-STR型別。
  所得之DNA-STR型別結果輸入資料庫進行建檔,並比對有無相同者,除了個化鑑定外,因DNA具有遺傳之特性,還可以做親子關係鑑定,此鑑定可應用在性侵害案件、無名屍認領及民事親子關係確認之用。
 
採用(參考)標準資料
文件名稱 發布單位 網址
  1. SWGDAM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s for Autosomal STR Typing by Forensic DNA Testing Laboratories
  2. SWGDAM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s for Y-Chromosome STR Testing
  3. Quality Assurance Standards for Forensic DNA Testing Laboratories
  1. SWGDAM
  2. FBI, USA
https://www.swgdam.org/publications
 
鑑定人員資格及條件
  1. 須為:(1)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四年制鑑識科學學系(所)、刑事警察學系(所)畢業,且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以上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或(2)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其他系(所)畢業(含二年制),且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以上警察人員考試刑事鑑識類科考試及格者;
    或(3)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其他系(所)畢業,且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以上警察人員考試刑事鑑識類科考試及格者為限。
  2. 經驗及訓練要求:經訓練合格,至少需具有六個月以上刑事DNA實驗室工作經驗,並應成功獨立完成檢體DNA型別分析達五十個以上,方可獨自操作刑事鑑定案;鑑定人員需持續定期、不定期參加相關訓練或研習。
鑑定方法說明(點選下載PDF檔)(點選下載ODT檔)

本局生物科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生物科技-毛髮,血液,體液與組織-B207 親緣DNA鑑定】、【鑑識科學試驗-毛髮,血液,體液與組織-Z008 DNA鑑定】2項目認證,採用鑑定方法:
體染色體 DNA-STR型別研判與解釋標準操作流程(BIO-3-15-03)
Y染色體DNA-STR型別研判與解釋標準操作流程(BIO-3-15-04)
粒線體DNA型別研判與解釋標準操作流程(BIO-3-15-05)

相關說明

一、

生物跡證檢測法:
  • Kastle Meyer血跡檢測法:Kastle Meyer血跡檢測法係檢測血液中的血紅素之過氧化酶催化的活性,刑事鑑定實驗室以檢測該酶之活性作為篩檢血液斑跡之初步檢測法,該檢測法非血跡之確認性試驗。
  • 酸性磷酸酵素檢測法:酸性磷酸酵素為精液中含量極高之蛋白質,刑事鑑定實驗室以檢測該酵素之活性作為篩檢精液斑跡可能存在處之初步檢測法,該檢測法非精液斑之確認性試驗。
  • 前列腺抗原檢測法:前列腺抗原(P30)為人類體內前列腺所製造之一種蛋白質,在精液中含量較其他體液高出數百倍,刑事鑑定實驗室常利用前列腺抗原之免疫反應來鑑別人類精液是否存在。
  • 唾液澱粉酉每檢測法:唾液澱粉酶為唾液中含量極高之蛋白質,刑事鑑定實驗室以檢測該酶之活性作為研判唾液斑跡之初步檢測法,該檢測法非唾液斑之確認性試驗。
  • 唾液澱粉酶抗原檢測法:唾液澱粉酶(α-amylase)為人類唾液中含量極高之蛋白質,刑事鑑定實驗室常利用唾液澱粉酶抗原之免疫反應來鑑別唾液澱粉酶(α-amylase)是否存在。
  • 顯微鏡檢法:利用顯微鏡觀察是否含有精子細胞法,以確認是否含有精液。惟顯微鏡檢法僅取樣極少量檢體進行觀察,若精蟲含量稀少時,可能因取樣誤差而導致無法觀察到精子細胞之存在。

二、

DNA萃取法:
  • 可分為直接萃取法與分層萃取法;直接萃取法係將檢體中人類細胞DNA均萃取出來。分層萃取法係對可能含有精液之檢體,為進行精子細胞之純化所使用之DNA萃取方法。因精液斑跡中可能同時存在精子細胞與來自女性之上皮細胞,對於精液類檢體可利用細胞分子結構不同之機制,將精子細胞與上皮細胞分離而分別萃取出DNA,較能成功鑑定出精子細胞DNA型別,不受混合之女性上皮細胞DNA干擾。

三、

DNA定量:
  • 本局所使用之DNA定量方法為即時聚合酶連鎖反應定量法(Real-Time PCR定量方法),進行人類DNA品質與含量之評估,包括人類體染色體DNA定量及人類Y染色體DNA定量兩種方法。前者係偵測是否含有人類DNA,後者係偵測是否含有人類男性DNA。使用試劑:Quantifiler™ Trio DNA Quantification Kits,可同時定量人類體染色體及Y染色體;Quantifiler™ Human DNA Quantification Kit,定量人類體染色體。

四、

DNA複製與型別分析:
  • 本局所使用之DNA型別分析方法均利用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複製特定DNA序列,並利用毛細管電泳方法依其DNA長度分離PCR產物,再運用軟體分析型別。(檢測方法如下)
    • 體染色體DNA-STR型別分析採用AmpFlSTR® Identifiler™ Plus PCR Amplification Kit(15組STR型別)、AmpFlSTR® MiniFiler™ PCR Amplification Kit(8組STR型別)、HDplex Kit(12組STR型別)及GlobalFiler™ PCR Amplification Kit(21組STR型別)。
    • Y染色體DNA-STR型別分析採用AmpFLSTR® Y-FilerPlus™ (27組STR型別)PCR Amplification Kit或Powerplex 23組Y-STR Kit(23組STR型別)。
    • X染色體DNA-STR型別分析採用Investigator Argus X-12 Kit(12組STR型別)。
    • 粒線體序列型比對分析法係採用自行合成引子進行PCR反應,複製粒線體高度變異區HVI與HV2兩個特定片段(HVI【15997- 16401】、HV2【00029-00408】),利用BigDye® Terminator Cycle Sequencing Kits進行序列分析。

五、

鑑別力:
  • 本局體染色體DNA-STR之機率計算係引用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會2006年年會論文集發表之3794人次『台灣地區漢人STR與Y-STR基因頻率數據分析』及台灣法醫學誌2013年5卷2期發表之『台灣漢人22個STR基因之分析-GlobalFiler™ Express PCR Amplification』,於99%信心水準下,若以世界人口數(70億)計算,DNA-STR型別隨機相符機率低於1.44×10-12時,若以臺灣人口數(2千3百萬)計算,DNA-STR型別隨機相符機率低於4.37×10-10時,可研判為同一來源。
  • 本局親緣鑑定使用AmpFLSTR® Identifiler™ PCR Amplification Kit (15組STR型別)鑑定系統,並引用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會2006年年會論文集發表之3794人次『台灣地區漢人STR與Y-STR基因頻率數據分析』進行機率計算,此系統三人組親子排除率為0.9999992、二人組親子排除率為0.9997963。
  • 本局親緣鑑定使用GlobalFiler™ PCR Amplification Kit(21組STR型別)鑑定系統,其中15組STR基因位與上述AmpFLSTR® Identifiler™ PCR Amplification Kit (15組STR型別)鑑定系統相同,故比照該系統進行機率計算;新增之6組STR基因位則引用台灣法醫學誌2013年5卷2期發表之『台灣漢人22個STR基因之分析-GlobalFiler™ Express PCR Amplification』進行機率計算,該論文共蒐集343位台灣地區隨機漢人在22個STR基因位(包含21組體染色體STR基因位與1組Y染色體STR基因位)之分布情形,此21組體染色體STR型別三人組親子排除率為0.99999999917,二人組親子排除率為0.9999974。
  • 本局親緣鑑定使用Investigator HDplex(12組STR型別)鑑定系統,其1組STR基因位與上述AmpFLSTR® Identifiler™ PCR Amplification Kit (15組STR型別)鑑定系統相同,故比照該系統計算機率,新增之11組STR基因位則引用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會2013年年會論文集發表之190人次『台灣地區漢族之STR基因分析研究- Investigator HDplex及Investigator HDplex Plus之應用為例』進行機率計算,此26組STR型別三人組親子排除率為0.999999999996,二人組親子排除率為0.999999922449。
  • 個案進行親子血緣關係鑑定時,除研判各基因位是否符合親子遺傳法則外,對於不能排除的系爭父親(或母親或子),可透過親子關係機率或綜合親子指數CPI計算親子關係機率,當各基因位之親子指數相乘所得之綜合親子指數(CPI)達10,000以上者,研判親子關係存在,而親子關係機率=綜合親子指數CPI/(1+綜合親子指數CPI),故當綜合親子指數CPI為10,000,其親子關係機率為99.99%,本實驗室係依據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親緣DNA鑑定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
  • 依據本局所建立之臺灣地區17組Y染色體DNA-STR型別族群資料庫(樣本數=2,358),當Y-STR型別檢出17組型別,以抽樣誤差95%信賴區間計算Y-STR型別隨機相符機率約在0.01至0.001間。
  • 同父親之姊妹因遺傳有父親X染色體,除非突變,理論上,二姊妹之X-STR型別應符合親子遺傳法則。另孫女具有經由其父遺傳自祖母之X 染色體,除非突變,理論上祖孫二人之X-STR型別應符合親子遺傳法則。
  • 母女之間,除非突變否則粒線體序列型別相同,因此具有相同母系血緣之人,理論上,其粒線體序列型相同。
  • 本局未建立外國人族群人口DNA-STR基因頻率,故當外國人DNA比對相符時,僅以臺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提供參考。
  • 理論上,同卵雙胞胎(或同卵多胞胎)之DNA-STR型別應相同,故以目前DNA鑑定技術無法區分同卵雙胞胎。

六、

資料庫比對:
  • 本局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所建立之DNA檔案為15組體染色體DNA-STR型別(Identifiler或Identifiler Plus基因位),當證物檢出DNA型別後,需輸入資料庫進行建檔與比對,若比中資料庫檔案(即該證物DNA型別與資料庫檔存DNA型別相符),即建立其關聯性,並將資料庫比中結果出具於鑑定書中。資料庫內容與來源如下:
    • 證物DNA資料庫:建立刑案證物檢出之DNA資料,證物須檢出8組以上體染色體DNA-STR型別始可輸入資料庫建檔與比對,證物DNA資料來源除本局受理之鑑定案外,尚包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代碼為C)、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代碼為T)、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代碼為G)、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代碼為R)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實驗室代碼為K)等地方DNA實驗室受理鑑定之證物DNA資料上傳而來。
    • 法定建檔:依法建立涉嫌人與被告之DNA資料,包括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之性侵害加害人DNA資料,以及符合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罪名之被告與涉嫌人(包含性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或第二項罪名經有罪判決確定後再犯罪之被告與涉嫌人(包含毒品、槍砲、加重竊盜犯罪)DNA資料。
  • DNA型別自動搜尋:每一筆新增之DNA檔案,均會與上述證物或法定建檔DNA資料庫進行比對,若發現有比中情形,本局會將比中結果主動發文至原證物送鑑單位或原鑑定單位,以利進一步偵查。
  107年4月17日發布。若對於本科鑑定書內容有疑慮,請來電02-27697399轉分機2502~2505,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