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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第一章 少年事件之處理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觸法行為及曝險行為
觸法行為係指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曝險行為係指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另所謂保障必要,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二、
處理程序
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及第18條之規定,前述事件由少年法院處理之;惟就曝險行為於112年7月1日起,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及有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一)
三、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
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於知悉少年有曝險行為時,將先行整合其所需之福利、教育及心理等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避免是類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以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其中就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規定於行政院與司法院於111年9月14日會銜發布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相關重點如下:
(一)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整合之資源及業務執掌
由於曝險行為輔導涉及多方專業,需整合不同領域之資源,召集聯繫會議,辦理適當期間之輔導,若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二)
委員及工作人員之組成
少年輔導委員會為地方一級任務編組,置委員15人至25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擔任主任委員,邀集相關局、處、學者及專家至少每3個月召開政策溝通協調會議。
置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執行長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綜理少輔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則以與少年輔導關聯性較高之社政、教育、衛生及警政副首長擔任,分別督管相關業務,強化整合當地跨機關、網絡資源。
組織設計以區分「行政」及「輔導」之原則事務性質並劃分組別;並由地方政府主任委員調派由社政、教育及警政機關或專業人員擔任組長;同時為強調社政及教育之功能,相關條文皆調整機關排列順序以社政及教育為先,本於「強化及整合跨網絡協力合作」之精神規劃。
基於地方自治,各地方政府並得自行訂定所屬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規定,就各地實際運作狀況彈性調整,朝法制化方向努力,以因地制宜強化協調及整合功能。
(三)
輔導業務事項及程序
少年輔導委員會於接獲少年曝險行為案件時,即應受理,並進行14日開案審核程序,得透過訪視少年、家庭及相關處所,並得請相關機關依法提供資料,以評估判斷是否構成曝險行為。若認構成曝險行為則開案,並於1個月內擬定個別化服務計畫,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反之則得視少年需求轉介適當機關(構)提供服務。
少年輔導委員會於輔導期間,若發生事實上無法提供服務情形,如少年行蹤不明或離開國境、拒絕或不配合者,因尚未實質進行輔導,不宜驟然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年輔導委員會仍應嘗試或盡力採取相關行政措施,如仍力有未逮,確已非少年輔導委員會所能處理,同時考量少年之狀況時有變化,亦應儘快請求少年法院介入,讓少年法院以司法之強制力為後盾提供更多資源服務,以避免更嚴重之事態發生。
請求法院處理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6項仍應持續提供服務,以免出現少輔工作之空窗期。但案件經少年法院處理後,即由法院主導輔導工作,少年輔導委員會退居協助配合地位,故如法院表示無續行必要時,少年輔導委員會即可結案。同時少年法院於收受少年輔導委員會就少年曝險行為之請求後,亦應受理,惟若認資料不足需補充,本於合作夥伴關係,得請少年輔導委員會於約定期間補正資料。
另為達到集中事權效果,少年輔導委員會於開案審核至個案輔導期間,若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如過往案件被查獲或新發生之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應將少年輔導委員會現有之相關資料送交少年法院,統由少年法院做後續決定。
(四)
年度工作報告、預算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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